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4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女,1991年0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勇,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因涉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4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女,1991年0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勇,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12月1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萍,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系被告人刘勇的姑姑。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9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的委托代理人孙闯、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陈将、刘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勇于2012年农历10月13与铜山乡彭庄村委苏庄铺的杨乙结婚。婚后杨乙长期居住在娘家。2013年11月26日上午刘勇在杨乙家与杨乙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勇到杨家厨房中拿一把厨房用水果刀将杨乙的妹杨甲头、面、颈、手等多处扎伤;杨乙颈部被刘勇扎伤;杨丙面部被扎伤。被告人刘勇又持菜刀将杨乙家笔记本电脑和电视机屏幕砍烂,后拨打110报警。经法医鉴定:杨甲的损伤为重伤。杨乙、杨丙的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诉称,2013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刘勇随身携带多件凶器来到原告人家里对原告人杨甲及其姐姐杨乙、杨丙行凶。用刀对原告人杨甲头、面、颈、手等部位实施伤害,造成原告人失血过多休克,因抢救及时才脱离生命危险。被告人刘勇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又持菜刀将原告人家里的电视机和笔记本电脑砸毁。经鉴定原告人的损伤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整容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521887.34元。

委托代理人代理意见是,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礼道歉和任何民事赔偿,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被告人刘勇对其用刀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其去被害人家不是杀人,只是要求返还彩礼,其没有杀人的故意,拿刀伤害被害人的目的是向被害人的姐姐索要彩礼未成时,让被害人及其姐姐受伤治病一样花钱。

辩护人的辩称意见是,1、被害人杨甲的伤情构不成重伤,作为重伤依据的病历是虚假病历、病历中没有抗休克治疗、被害人的伤不具备中度休克的病理基础。县、市两级鉴定违反鉴定程序。2、从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及被告人选择的刀具和伤人的方式能看出被告人刘勇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激情的故意伤害。3、受害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4、被告人刘勇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5、受害方提供的医疗发票为虚假发票,又因受害方弄虚作假,第一次的伤残等级鉴定费,被告人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勇于2012年11月26日(农历10月13日)与杨乙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因琐事纠纷杨乙长期居住在娘家而不愿回家与刘勇共同生活。2013年11月26日上午刘勇在杨乙家因索要彩礼钱在杨家的菜园与杨乙、杨丙、杨甲发生厮打。后在杨乙打电话时,刘勇在杨家厨房的锅台上拿一把厨房用削皮刀扎杨乙的脖子,杨甲、杨丙上去拉刘勇,在刘勇与杨乙、杨甲、杨丙三姐妹夺刀过程中,杨乙、杨丙先后出去喊人,剩下杨甲与刘勇夺刀,后削皮刀断裂,刘勇持削皮刀带尖的刀片将杨乙的妹杨甲的头、面、颈、手等部位多处扎伤;杨乙颈部被刘勇扎伤;杨丙面部受伤;刘勇手部、颈项部受伤。被告人刘勇行凶后持菜刀进入杨家东屋并将门反锁,在其拨打“110”主动报警后又持菜刀将屋内的笔记本电脑和电视机屏幕砍烂。经县、市两级法医鉴定:杨甲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刘勇、杨乙、杨丙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刘勇损坏的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及门锁经鉴定损失价值为41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勇2013年11月26日(卷二P4-10)供述:今天上午10点左右,我从我岳父的沙场到我岳父的家找我妻子杨乙,劝她给我一起回家,杨乙不愿意回家,我们俩就这样说着,杨乙就到她家南边菜园地里浇香菇。我说你不和我过,钱无论多少你要退给我点,杨乙说:我不给你要钱就是好事。这时刚浇完水,杨乙就要走。我去拉杨乙的衣服,杨乙就挣开了。我就又拉杨乙的衣服,杨乙就跺了我一脚,我就抓住杨乙的头发把她掘倒在地上,右腿跪在杨乙的身上,从右口袋里拿出我钥匙上的小刀,小刀还没有打开哩,她姐杨丙就过来把小刀夺走了,我就从左边口袋里拿出一个10厘米左右的钢筋棍,准备扎杨乙,她姐杨丙过来了,不过我现在想不起来钢筋棍是杨丙还是杨乙给我夺走了。她姐就把我从杨乙身上拉下来了,我就把杨丙按到在地,杨乙过来就拉我,我和杨乙就厮打在一起,杨丙喊杀人了,杨甲快点过来。杨乙拉着我的右手,把我的大拇指咬了一下,我就把杨乙按倒在地,用手抠了一下她的眼,把她的眼皮也弄破了,杨丙就过来拉我,我就把杨丙按倒在地上,用于抠了一下她的眼,把她的眼皮也弄破了,并朝她脸上咬了一下,把她的脸咬伤了,这时杨甲过来拉我,我就抓住杨甲的头发把她按倒在地上,杨乙和杨丙看我把她妹妹按在地上了,都说把钱退给我,我就松手起来了,她俩说退多少,我说两万,我就跟着杨乙走,她妹和她姐没走,杨乙走到她家厨房打电话,我当时想着杨乙喊人打我哩,我就往杨乙跟前去,看见厨房的锅台上有一把削菜刀,我就拿着削菜刀朝杨乙脖子扎去,杨乙一躲,刀就扎在杨乙的后脖子,这时杨乙的姐和妹也过来了,我们四个就夺那把削菜刀,夺削菜刀时我们四个人就移动到厨房外面的院内,到院内后,杨丙就出去喊人了,杨丙刚走,杨乙也出去喊人了,她俩走后,杨甲我们俩夺刀,我咬杨甲的手,杨甲就松开了,我就拿着削菜刀,抓着杨甲的头发把她按倒在地,杨甲用于捂住脸,我就扎她手腕,削菜刀有刃的那一面断了,我就把刀扔在地上,捡起断的片刀刃扎杨甲的手,杨甲的手松开我就扎杨甲的脸。就这样扎了有几分钟,我看地下好多血,我就起来不再扎她了。我就怕杨丙和杨乙喊人过来打我,我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然后跑到东屋北间把门反锁后,打110报警说,我杀人了,你们快点过来吧。报完警我看到屋里的电视和电脑就很生气,想着我们家庭的东西你什么都不买,你住的屋东西挺全,我就拿着菜刀朝电视机屏幕砍了几刀,接着我又用刀朝笔记本电脑砍了几刀,把笔记本的外壳也砍坏了。我用的削菜刀是一把十公分左右的不锈钢刀,刀是不锈钢把,刀身是两面,一面是刀刃,一面是带锯齿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