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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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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40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羁押于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40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泌阳县赊湾镇康庄村委贾庄单某某家门前,将单某某的小飞哥牌白色踏板电动车偷走,并以300元价格卖给郝身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格为2278元。

2、2015年7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许庄村委文庄村文某某家门前,将文某某的黑色雅迪电动车偷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格为1715元。

3、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泌阳县古城办事处大桥路南段45号“金雷电动三轮车店面”,将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黑色爱德森踏板电动车偷走,并以270元价格卖给孟某某,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格为300元。

4、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泌阳县赊湾镇田庄村委刘庄王某某家门前,将杜某某的黑色浩雷牌城市越野电动车偷走,并以200元价格卖给孟某某,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格为1486元。

5、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泌阳县赊湾镇田庄村委田庄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新日牌银灰色踏板电动车偷走,并以3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格为24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文某某、单某某陈述及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等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内多次盗窃,被害人车辆被部分追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