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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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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田XX交通肇事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田XX交通肇事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8时50分许,泌阳县郭集乡刘安村委王庄组的田XX驾驶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沿郭集街至付金川的路上由北行驶到本村委小艾庄路段时,与同向左转弯横过道路的王春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田XX、王春发受伤。王春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16日经泌阳县公安局认定:田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田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田XX的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XX供述、证人王XX、袁XX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认定告知书、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本院对被害人家属袁文玲的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田XX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及庭审中被告人田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方谅解。被告人田XX有真诚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九建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李国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