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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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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9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9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赵XX与赵XX兄弟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赵XX夫妻二人对赵XX实施辱骂,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XX将赵XX阴部打伤,造成赵XX阴囊破裂。经法医鉴定,赵X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张XX、余XX、余XX、余XX、余XX、袁XX、邓XX的证言、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赔偿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因琐事与被害人赵XX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