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重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重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某某,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尹某某,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00604号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审理后,以(2015)驻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被告人成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需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泌阳县长宏铸造有限公司法人成某某找到主管小企业关闭工作的泌阳县工信局副局长马某某,商议将长宏铸造公司申报为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并商定补助资金申请下来后由两人私分。到2013年该项目被上级批准,确定该笔补助资金为194.11万元。马某某和成某某商定将该笔补助款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2014年3月,该笔补助款拨付到位后,成某某实分得57万元,马某某实分得137.11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证人乔某中、乔某来、成某龙、刘某某、马某亮、马某刚、周某某、刘某军、侯某某、陈某培、陈某彦、冯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申报关闭长宏铸造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供述,马某某的任职文件及职责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能成立。1、泌阳县长宏铸造厂是炼铁与铸造为一体的私营企业,法人为成某某。2010年至2011年,中央对产能过剩、高污染等小企业行政闭。2010年底我到泌阳县工信局任职时该项目已经申报,2011年泌阳县人民政府发文对企业淘汰关闭,项目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项目真实,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合法;2、我与成某某也不存私分项目款的事实,因成某某、师仲勋和我我合伙经营银鑫公司,商定的是我出资200万元,占股份60%,师仲勋以技术入股,占股10%,成某某负责整个炼铁设备和所需场地,占股份30%。银鑫公司运营不久亏损达500多万元,都是我借贷的款。2013年长宏公司补贴资金下来后,考虑到合伙经营银鑫公司时钱都是我垫支的,我俩商定从长宏项目补贴款中拿出137万给我,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四六分成;3、上报的人数基本是准确的,不存在虚报。4、该款属于国家实施关闭小企业而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小企业的补助资金,这个资金企业有权处置。这笔资金,成某某一部分用于还外欠账,一部分用于发工资,一部分用于转产,这是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存在私分。其本人经手的是泌阳县工信局的资金,该企业的补助款不属于其经手管理的范围,不是贪污罪规定的公款范围。

辩护人宋某某的辩护意见:长宏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符合奖补条件,马某某没有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没有与成某某的共同故意。马某某与成某某共同经营银鑫公司是事实,马某某对有关资金的占用是对原来经营的补偿。所以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

辩护人宋某某庭审中提交成某某1941100元收据、银鑫公司新增投资清单、银鑫公司租赁合同、租地协议书、借条、开支情况票据等证据,申请的证人师仲勋出庭作证。

被告人成某某辩称:1、长宏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合法,我当时是按照工信局领导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向主管这一块的马局长作了详细汇报,以后的整个申报程序至关闭小企业奖补资金到位,均有马某某一人操作,独立完成。2、273人的用工名单,130多人是我提供的,剩下的就是马某某操作的。3、补贴到位后,我用这些钱还工人工资和所欠的设备、原料款了,只是还没有还完就被拘留了。4、马某某取得的补贴款用于承包银鑫公司,与我没有关系。我是帮银鑫公司跑腿购设备、原料的,不是合伙人。我在整个案件中是被动的,是从犯,起次要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某某、尹某某意见:1、被告人成某某在申报关闭企业项目中,所提交资料真实完备,不构成犯罪。2、假定指控罪名成立,成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某某、尹某某申请的证人石某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时任泌阳县长宏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成某某在申报该企业关闭项目时,与时任主管小企业关闭工作的泌阳县工信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马某某共同商议操作流程及补助款分配方案。因该项目补助款金额主要与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相关,申报该料中显示的长宏公司工人273人,经侦查机关核实,其中有28人未在该公司上过班,另有32人的身份信息根本无法查询,可认定该60人系二人商量虚报人数。到2013年该项目被上级批准,确定该笔补助资金为194.11万元。马某某和成某某商定将该笔补助款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2014年3月,该笔补助款拨付到位,成某某向财政局国库股出具194.11万元收据后,马某某、成某某分别将其亲属朋友的身份证、银行卡号提供给泌阳县财政局,补助款打入二被告人提供的账号。被告人成某某分得57万元,马某某实分得137.11万元。成某某用该款一部分支付乔某来、乔某中工资各300元和陈某彦2200元工资及拆除设备27.49万元(根据资金流向表)。

另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向侦查机关缴纳案件款2万元。2014年11月4日,侦查机关从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追缴马某某涉案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中共泌阳县委组织部文件和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文件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任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及分管中小企业关闭补助资金工作。

申报材料证实:关闭泌阳县长宏铸造有限公司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于2012年6月18日向上级呈报。

被告人成某某、马某某向泌阳县财政局提供的拨款账户及审批手续、长宏公司补助资金流向情况说明以及泌阳县财政局发放款项资料及银行汇票交易明细,证实泌阳县财政局已按二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拨款194.11万元。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罚没票据。

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补充的材料:泌阳县铜峰商场证明,李印、陈中民、潘松建、刘传文、王多荣、王世一、李士谦证明,泌阳县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