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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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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6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XX,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泌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7由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6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XX,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泌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7由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同日取保侯审。

被告人邢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初,被告人邢XX为了获取利润,通过其表嫂侯太强介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73元每件的价格购买无碘盐40件,并将购买来的40件无碘盐,部分销售给邻边群众食用。同时被告人邢XX购买这些盐时明知系不正规的食盐。后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邢XX所销售的盐系无碘工业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邢XX的供述、并有证人王XX、邱XX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泌阳县盐业管理局证明、抽样取证审批表、清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泌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到案经过(主动投案)、常住人中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X明知其购买的盐系无碘工业盐,仍销售给邻边群众食用,危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邢XX主动到案,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