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被告人贾XX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3年3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件后,决定对被告人贾XX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贾XX作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在向财政部门申报和结算其审核和代垫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的过程中,重复使用农户信息资料套取国家下乡产品补贴款29733.21元据为已有。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贾XX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告人贾XX的情况说明;2、证人张XX、马x的询问笔录、证人王XX、申x、牛xx、栗xx、李xx、黄xx、沈xx、程xx、赵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XX的有关开办“泌阳县新兴家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办理家电下乡补贴的有关手续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XX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贾XX作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在向财政部门申报和结算其审核和代垫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的过程中,重复使用农户信息资料套取国家下乡产品补贴款29733.21元据为已有。 另查明,被告人贾XX在案发后,于2013年4月1日退交到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款3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告人贾XX的情况说明;证人张xx、马x、王xx、申x、牛xx、栗xx、李xx、黄xx、沈xx、程xx、赵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XX的有关开办“泌阳县新兴家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办理家电下乡补贴的有关手续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在向财政部门申报和结算其审核和代垫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的过程中,重复使用农户信息资料套取国家下乡产品补贴款29733.21元据为已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不当,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二万九千七百三十三元二角一分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国刚 人民陪审员 乔晓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