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15号 罪犯张志红,农民,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郑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志红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贵、郭海涛,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指派监狱警察祝建军、柴卫华、赵涛出庭履行职务。证人薛某、张某甲、何某等人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志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提交了罪犯张志红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个人产值情况说明、劳动报酬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单、计分考核汇总表、半年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公示、减刑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 罪犯张志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同意对罪犯张志红提请减刑,建议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酌情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志红与被害人张某乙(殁年48岁)系同村村民,且系邻居,两家因宅基地问题曾发生过纠纷。1995年11月5日16时许,张志红因自家地里被人扔石头而与张某乙一家发生争吵,张志红遂返回家中拿出板斧将张某乙的右腿腘弯处砍伤,致张某乙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鉴定,张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右腿至右腘窝处动脉和静脉断离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1年8月7日,被告人张志红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志红的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罪犯张志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罪犯张志红陈述 由于我做事不理智,走上了犯罪道路,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罪行严重,我愿意向被害人家属忏悔。我犯罪后逃跑了16年,在这16年中,我有家不敢回。2011年全国开展清网行动,我知道逃跑不是办法,就投案自首了。逃跑时,我的女儿还不到四岁,我的母亲也于2013年正月初三去世,我没有尽到赡养老人和教育孩子的义务,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我对不起爹娘和孩子,我服从法院的判决。来到监狱以后,我遵规守纪,服从管理,通过积极的劳动赎罪,以减轻良心的不安。但是,我知道我做的还不够,对于同犯张某甲指出的不足,我虚心接受并改正,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会更加努力,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 二、书证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罪犯张志红所犯罪名、所受刑事处罚和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情况。 2、赔偿款票据、收条,证明罪犯张志红的亲属在判决生效后已经代为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30000元。 3、悔过书和个人改造总结,证明罪犯张志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4、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记载罪犯张志红自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入监区共27个月期间没有受过处罚,且有26个月被奖分,证明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5、学习教育成绩单,证明罪犯张志红在2013年度学习成绩均在89分以上,按照监狱规定属于优秀;2014年度均在84分以上,按照监狱规定属于良好。 6、劳动任务情况明细表,证明罪犯张志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情况。 7、半年改造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张志红2013年上半年被评定为较差,下半年被评定为一般;2014年上半年、下半年均被评定为良好。 8、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明罪犯张志红自入狱以来共获得4次表扬、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9、减刑公示、公示情况记录、减刑审核表,证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符合我国法律和监狱的有关规定,且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监狱警察)证言:罪犯张志红刚入狱的时候,认为案件因宅基地纠纷引起,双方都有责任,他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有消极情绪。了解到这些情况以后,我们认真研究他的案情,及时对他进行法律教育,告诉他被害人已经死亡,无论如何无法挽回一条生命,无期徒刑的判决并不为过。经过引导,张志红认识到自身罪行的严重性,从内心深处真正认罪服判,心态有了明显转变,他主动要求到关键岗位进行劳动,几乎每个月都能超额完成任务,连续五个月超产百分之十,改造表现突出。但是,张志红说话太直,容易引起别人的误解,在下一步的改造中,希望他能够加强与他犯的沟通。 2、证人马某甲(监狱警察)证言:罪犯张志红只有小学文化,年龄偏大,读书写字吃力。但是他从不迟到早退、无故旷课,上课认真听课记笔记,课后认真写作业,多次取得良好以上的学习成绩。监区的打饭工作比较辛苦,起床早,还要清洗饭车,占用劳动和午休时间,很多服刑人员不愿意干。张志红被安排打饭时从不抱怨,不应付,做得很好,也没有因打饭影响生产劳动。今年春季,监室需要把冬天的棉被归集到铁柜上面,铁柜面积小,还要站在床铺上层作业,比较费劲,张志红不怕麻烦,主动申请把棉被叠好摆放整齐。由于张志红平时严格要求自己,改造中进步很快,多次受到监区表扬。 3、证人马某乙(同监区罪犯)证言:我和张志红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是上下道工序。张志红虽然年近50岁,但是,主动要求在关键工序岗位上劳动,总是尽自己最大努力超额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从没有给下道工序断过活。在完成本岗位劳动任务的同时,他还经常主动要求从事一些比如剪线头等辅助性工作,并虚心学习劳动技术,对别人指出的问题也能虚心接受并积极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