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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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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20号 罪犯张东,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东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20号

罪犯张东,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东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490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张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初,被告人张东经人介绍以18000元的价格从王海生处购买3000根电雷管,后因无法使用退货。2011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张东先后出资45000余元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元村非法制造雷管。2011年6月5日下午15点左右,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东系主犯。

罪犯张东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受表扬4次,4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1次较差、2次良好、1次一般,且最后一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东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罪性质和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又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七年三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