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8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取保候审。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自己的车内多次容留本村村民袁某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袁某某证言,现场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样检测照片和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在自己车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