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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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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XX、王XX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王XX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王XX、高X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史俊山、禹敬业、张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邱X通过犯罪嫌疑人徐XX认识在广东省东莞市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唐XX,而后由徐XX等人提供资金,邱X等人长期从唐XX处购买毒品后,在泌阳县及周边地区将毒品通过犯罪嫌疑人王XX等人以每克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徐XX、李XX(另案处理)、方XX(另案处理)等人,而后,徐XX将买的毒品再卖给柏XX(另案处理)、石XX(另案处理)、柴X(另案处理)、王X(另案处理)等人,另外,被告人王XX多次从邱X手中购买毒品,并通过被告人高X将毒品用香菇等物品包装后通过泌阳县至天津的班车送给王XX,之后王XX将毒品再卖出。

1、2015年3月7日,被告人王XX和邱X(另案处理)联系,要100粒麻古,冰毒多少不限,并且亲自从天津回来购买毒品,同时让被告人高X事先购买一个书包和几斤玉米面用于藏匿毒品,因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将邱X从唐XX手中购买的毒品查获而未得逞。

2、2014年8、9月份的时间,被告人徐XX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X一包冰毒,之后王X伙同他人一块将毒品吸食。

3、2014年11月份的时间,被告人徐XX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柴X一包冰毒,之后柴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一块将毒品吸食。

4、2015年前后的时间,被告人徐XX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卖给石XX七、八克冰毒,之后石X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一块将毒品吸食。

5、2015年元月左右的时间,被告人徐XX将5克冰毒和5粒麻古分别以每包(每包0.4克左右)200元的价格和一粒麻古60元的价格卖给柏XX(另案处理),之后柏XX将冰毒以每包300元的价格卖出。

6、2014年8、9月份的时间,被告人王XX以1500元的价格从邱X手中购买10克冰毒和5粒麻古,而后通过被告人高X将毒品装在香菇里边通过班车托运至天津而后卖出。

7、2015年春节前的时间,被告人王XX从邱X手中购买100克左右的冰毒,而后通过被告人高X将毒品装在香菇里边通过班车托运至天津而后卖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王XX、高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XX、王XX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高X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中,除了对起诉书第3起,即2014年11月份的时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柴X一包冰毒和曾在泌阳县碧水江南二期二十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租过王X的房子七、八个月时间外,对其他指控均有异议。

辩护人史俊山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徐XX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因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徐XX贩卖毒品,故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有异议。

辩护人禹敬业的辩护意见,一、王XX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其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二、持有的毒品应为10克冰毒,15粒麻古。三、根据王XX的毒品数量,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高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有异议。

辩护人张远的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第六、七起知道是毒品的证据不足;二、起诉书第七起指控被告人高X转送100克左右毒品不应当认定;三、起诉书第一起指控犯罪,属于未遂。同时,被告人高X系初犯,以往无违法等不良记录,表现较好。请法庭酌情考虑其情节。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份的时间,被告人徐XX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柴X一包冰毒,之后柴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一块将毒品吸食。

2、2015年元月左右的时间,被告人徐XX将5克冰毒和5粒麻古分别以每包(每包0.4克左右)200元的价格和一粒麻古60元的价格卖给柏XX(另案处理),之后柏XX将冰毒以每包300元的价格卖出。

3、2015年3月7日,被告人王XX和邱X(另案处理)联系,要100粒麻古,冰毒多少不限,并且亲自从天津回来购买毒品,同时让被告人高X事先购买一个书包和基金玉米面用于藏匿毒品,因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将邱X从唐XX手中购买的毒品查获而未得逞。

4、2014年8、9月份的时间,被告人王XX以1500元的价格从邱X手中购买冰毒和5粒麻古,而后通过被告人高X将毒品装在香菇里边通过班车托运至天津。

5、2015年春节前的时间,被告人王XX从邱X手中购买冰毒,而后通过被告人高X将毒品装在香菇里边通过班车托运至天津。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高X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高X2015年3月8日供述:因为我从邱X手里拿过冰毒,然后把这些冰毒有转发给我的姑家老表王X了,一共是转发了两次,才被传唤到公安局的,2014年的八九月份,我和我哥高尚在新汽车站南开了一个金手指理发店,开店后有一天上午,具体日期我忘了,我老表王X给我打电话说:“你帮我从发往天津的班车上捎带一些东西,你‘闯哥’给你拿过去,我需要用的”,王X说的“闯哥”就是邱X。我说:“捎啥东西”,王X说:“你别管啥东西,帮我弄点就行”,我说:“到底啥东西你也不说”,王X说:“老表关系哩,你再给我买一些泌阳特产”,我就没有多想就同意了。接着隔了一天也是上午,邱X开了一辆车,到我的理发店门口,他在车上喊我说:“给你老表的东西,你老表给你说了吗?”,我说:“说了,这是啥东西呀?”,邱X说:“你小孩家别问恁些”。然后他就从车窗户递给我一个小包,这个小包,外面包着卫生纸,我接过东西邱X就开车走了。我就拿着东西回到理发店,把外面的卫生纸扔到垃圾桶里,里面是个比烟盒大一些的小包,外面缠着透明胶布,里面用塑料胶单包着看不到是啥东西。然后我就顺手扔到了吧台的柜子内。等到下午我不忙的时候,我就到老汽车站,拿着邱X给我的东西准备托运到去天津班车上。走到香菇市场,我在市场买了一些香菇,我把邱X给我的东西同香菇放在一起,然后到老汽车站,把这些东西托运到去天津的班车上,给王X寄了过去。这是第一次。第二次是今年春节前,离现在大概有三个月左右,有一天王X给我打电话说:“你还再帮我寄一些东西,有人给你拿过去”,我问他:“是啥东西”,王X说:“你管恁些事干啥,操恁些心干啥”,并且还是说再帮他买些香菇。然后又隔了一天,还是上午,邱X开车到我的理发店,把一包东西给我,这一次的东西和上一次的包装差不多,但比第一次的包小一些,给我了邱X就走了。接着当天下午,还是和上一次一样,我买了一些香菇连同邱X给我的东西放到去天津的班车上,给王X寄了过去。因为我的钱是我的女朋友韩冬冬管着,我给王X买东西都是我向韩冬冬要的钱。韩冬冬看我给王X买东西,王X也不给我钱,她就和我吵架。第二次寄了东西后,搁了有两天,我给王X打电话说:“给你买东西,你也不给钱,我媳妇光给我吵架”,王X说:“回去我给你”,我就问:“给你寄的是啥东西”王X说:“你小孩儿家别问”,我说:“你不说,以后我不给你弄了”,王X就说:“是毒品,冰毒”,我就说:“你就这吧”,然后我们在电话里吵起来了,我对他让我寄冰毒不愿意,我们吵了几句电话就挂了。吵了架后,晚上睡觉的时候,我把给王X寄东西,王X说寄的是毒品的是事情我给韩冬冬说了,说了以后我和韩冬冬就吵了一架。然后就是到了昨天晚上,王X有给我打了电话,他说要回来,我说:“你咋现在回来,春节咋不回来”,王X没有正面回答我,他说:“回去我请你和你媳妇吃饭”,接着他就问我:“你见邱X了不”,我说:“没有,正月十五晚上邱X过来剪了个头发,剪完就走了,这几天我没有见他”。然后电话就挂了。今天上午,王X有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见邱X,我说没有,之后我有给王X回了一个电话,回了电话,我想住王X找邱X,我就想住给邱X大哥电话给他说一声,然后我就再今天下午一点多,给邱X打了一个电话,但是邱X也没有接,然后下午两点多,你们公安局的就找到了我,邱X的家是泌阳县五里堡的,我家是盘古乡的,离的不远,我上初中的时候,我和同学打架,王X喊着邱X给我帮忙,我认识的邱X,王X和邱X的手机号码在我手机上通讯录里面有,我通讯里显示邱X的手机号是18348198333,王X的手机号是13905026890。邱X这两次给我东西的时候,没有对我说是啥东西,邱X说:“小孩家问恁些干啥”,就没有给我说他给我的是啥东西,邱X给我东西之前我也问王X了,王X也没有给我说,第二次我把邱X给我的东西给王X寄走后,我给王X打电话,王X给我说是寄的毒品冰毒,在我寄东西之前我不知道寄给王X的是啥东西,邱X给我的这两次东西,第一次和第二次大概都是有二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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