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现年4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日至2日,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汤阴县五陵镇朱家营村村西地非法采伐杨树178棵。经鉴定,被伐木材折合立木材积11.24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