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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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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少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现年3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少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现年3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雷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7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汤阴县五陵镇闫庄村西李某甲地南头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并把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6590元。

200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汤阴县五陵镇南小章村西、卫河大堤北侧,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并把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729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评估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汤阴县五陵镇南小章村西、卫河大堤北侧,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并把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729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父亲李张礼骑摩托车到汤阴县五陵镇村的一个变压器房,盗窃变压器铜芯的事实经过。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3年5月份其村的变压器内铜芯被盗走的事实经过。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书。

二、2005年7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汤阴县五陵镇闫庄村西李某甲地南头,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并把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659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父亲骑着摩托车带着作案工具,到五陵西边的一个村地里的变压器房,把变压器从房子上推下来,盗窃里面的铜线,以及卖掉铜线,分得三四百元钱的事实经过。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村西李某甲家花生地南头被盗过一次变压器,这台变压器负责其村五六百亩地的灌溉任务,以及被盗时正在使用中的事实经过。

3、书证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

5、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书。

综合证据:

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07年李某某下半年离开家,听说他偷东西的情况。

2、汤阴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实2011年10月20日在海南省陵水县黎安镇将李某某抓获的事实经过。

3、浚县善堂镇前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李某某的父亲李某丁于农历2008年8月28日死亡的情况。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敬

审 判 员  张岚锋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警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