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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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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兵、李亚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伟兵,男。 辩护人菅中站,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亚星,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伟兵,男。

辩护人菅中站,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亚星,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兵及其辩护人菅中站、被告人李亚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通过王俊峰(另案处理)介绍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县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5克用于贩卖。2014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预谋后,由李亚星在许昌市五一路与碾中街交叉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师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2克。

2014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在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和碾中街交叉口西10米处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师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4克。

后侦查人员在徐伟兵、李亚星住处查获海洛因一包,重1.3克,咖啡因一包,重19.9克。

公诉机关对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伟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徐伟兵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伟兵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徐伟兵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亚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通过王俊峰(另案处理)介绍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县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5克用于贩卖。2014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预谋后,由李亚星在许昌市五一路与碾中街交叉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师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2克。

2014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在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和碾中街交叉口西10米处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师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4克。

后侦查人员在徐伟兵、李亚星住处查获海洛因一包,重1.3克,咖啡因一包,重19.9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供述,吸毒人员师某某证言,证人徐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涉案毒品鉴定文书,许昌市公安局禁毒侦查支队收缴涉案毒品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李亚星前科材料,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到案经过,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明知是毒品犯罪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伟兵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伟兵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能采纳,关于徐伟兵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徐伟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伟兵、李亚星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伟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亚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巍    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