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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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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国,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建国,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建国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建国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团结巷团结新村*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爬坡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28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

2、2014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建国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平安巷文峰小区**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尧某某“本田”牌男式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60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建国供述,被害人丁某某、尧某某陈述,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等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赵建国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建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建国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建国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