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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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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兆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兆麟,男。 辩护人李文波,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兆麟犯伪造国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兆麟,男。

辩护人李文波,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兆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兆麟及其辩护人李文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姜兆麟在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私自刻印或者从别处订制制定样式印章的方法伪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印章用于出售。2013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姜兆麟在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凤凰城小区”处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其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4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印章66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姜兆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兆麟的供述,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私刻印章和相关单位印章印文对比,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私刻印章印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姜兆麟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调取证据清单,组织机构代码,印模和政府文件,许昌市公安局印章引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兆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分别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兆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兆麟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兆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及伪造的印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