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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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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营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营宾,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营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营宾,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营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营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29日2时25分许,被告人耿营宾驾驶豫K***0南俊牌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许昌市西外环与许南路交叉口时,与李占法驾驶的豫R***重型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乘车人耿某某当场死亡,耿营宾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耿营宾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耿营宾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耿营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耿营宾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抓获经过,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登记表,许昌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被告人耿营宾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营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营宾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耿营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营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