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跃峰,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卫东,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和平,系被告人张跃峰亲属。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峰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峰及其辩护人徐卫东、孙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以下简称“煤矿”)法定代表人系唐某某。2008年3月16日王某甲全权负责煤矿。2008年6月3日王某甲将煤矿以260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乙,2008年6月6日王某乙将购买煤矿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张某某(系张跃峰父亲)。在张某某管理煤矿期间,张跃峰亦在煤矿工作。因王某甲未完全收到协议约定中的矿款,2008年9月6日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收矿声明,收回该煤矿;2009年10月1日王某甲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转让给张跃峰,因张跃峰未支付矿款,2010年2月10日王某甲与张跃峰签订了煤矿收回合同,将煤矿收回。2010年12月26日煤矿与郑煤集团组成郑州金金(新密)煤业公司,王某甲占49%的股份,郑煤集团占51%股份。 期间,王某甲一直保管煤矿行政公章及财务专用公章,未交予张某某、张跃峰父子使用。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煤矿行政公章一枚。 2009年4月份至2010年8月份,张跃峰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但仍以煤矿矿长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与他人签订承包煤矿井下工程合同,以收取工程押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203.2万元。 1、2009年4月17日,张跃峰使用其父亲给予的伪造公章,与被害人孔某某签订井下水仓建造工程合同,骗取10万元保证金。案发前,通过法院执行,返还4万元。案发后,返还1.5万元。 2、2009年6月5日,张跃峰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井下水仓、大巷工程建造合同,骗取保证金20万元。案发前,因被害人多次索要,返还5万元。 3、2009年8月28日,张跃峰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井下开拓及生产承包合同,骗取保证金150万元。 4、2009年12月9日,张跃峰与被害人蓝某某签订水仓建造合同,骗取保证金17万元,借款1.2万元。 5、2010年8月8日,张跃峰使用其父亲给予的伪造公章,与被害人王某丙签订井下水仓建造合同,骗取现金5万元。被告人张跃峰于2014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跃峰辩称,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冒用他人名义,其行为仅是合同纠纷,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辩护人辩称,张跃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事实,没有冒用他人名义。张跃峰是煤矿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在其经营管理期间煤矿经营基本正常,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收取工程合同押金是经济活动中的正常现象,因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属诈骗。蓝某某的1.2万元和何某某的100万元是借款,与本案无关。张跃峰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法定代表人系唐某某。2008年3月16日王某甲全权负责煤矿。2008年6月3日王某甲将煤矿以260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乙,2008年6月6日王某乙将购买煤矿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张某某。在张某某管理煤矿期间,张跃峰亦在煤矿工作。因王某甲未完全收到协议约定中的矿款,2008年9月6日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收矿声明,收回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2009年10月1日王某甲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转让给张跃峰,因张跃峰未依约支付矿款,2010年2月10日王某甲与张跃峰签订了煤矿收回合同,将煤矿收回。2010年12月26日煤矿与郑煤集团组成郑州金金(新密)煤业公司,王某甲占49%的股份,郑煤集团占51%股份。 期间,王某甲一直保管煤矿行政公章及财务专用公章,未交予张某某、张跃峰父子使用。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煤矿行政公章一枚。 2009年4月份至2010年8月份,张跃峰编造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准备对外发包井下工程的事实,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与他人签订煤矿井下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工程押金、保证金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2万元。 1、2009年4月17日,张跃峰使用其父亲给予的伪造公章,与被害人孔某某签订井下水仓建造工程合同,骗取10万元保证金。案发前,通过法院执行,返还4万元。案发后,返还1.5万元。 2、2009年6月5日,张跃峰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井下水仓、大巷工程建造合同,骗取保证金20万元。案发前,因被害人多次索要,返还5万元。 3、2009年8月28日,张跃峰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井下开拓及生产承包合同,骗取保证金50万元。 4、2009年12月9日,张跃峰与被害人蓝某某签订井下水仓建造合同,骗取保证金17万元。 5、2010年8月8日,张跃峰使用其父亲给予的伪造公章,与被害人王某丙签订井下水仓建造合同,骗取现金5万元。 被告人张跃峰于2014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张跃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8年6月3日,王某甲以2600万元的价格将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转让给王某乙,2008年6月6日,王某乙将该煤矿转让给其父亲张某某,其在矿上负责销售和采购。2008年9月6日,王某甲和王某乙废除了煤矿转让协议。2009年10月1日,其与王某甲又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王某甲同意以1100万元将该煤矿卖给其,但因其没有依约付款,2010年2月10日,二人又废除了该协议。王某甲没有将煤矿上的公章交给其和其父亲。因为当时该煤矿一直没有生产,为了维持矿上开支,其就将煤矿上的工程承包给多个工程队,收取他们的押金。合同上盖的公章是其盖上去的,是其父亲张某某给其的公章。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孔某某陈述,证实2007年,其通过张跃峰的老表认识了张跃峰,一直有联系。2009年4月,张跃峰将其领到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说他已经将该煤矿接下,让其承包煤矿水仓工程。当时煤矿是停业整顿期间,张跃峰说这个煤矿一个星期后正常生产,其同意干这个工程并于2009年4月17日与张跃峰签订了承包合同,同时交给张跃峰10万元合同押金。但由于煤矿的原因,该协议一直没有履行,其与张跃峰也联系不上,其于2010年3月3日将煤矿及张跃峰控告到新密法院,要求追究张跃峰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09年5月份一天,其亲戚李某乙说张跃峰是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矿长,矿上有个井下水仓工程,当时其想干这个活。6月5日,其在登封市中医院门口见了张跃峰和李某乙,李某乙介绍了工程的情况,其感觉能赚钱,就要求承包,张跃峰说要交20万元的保证金,当天签协议时其向张跃峰和李某乙交了20万元的保证金,其以其儿子孙某某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此后一个月,其与张跃峰和李某乙多次谈工程的事,但是工程迟迟不让开工,而且张跃峰和李某乙经常更换手机号码,后来其就找不到张跃峰和李某乙了。后来其到煤矿上打听,才得知矿长不是张跃峰,张跃峰只是打工的,煤矿也没有挖水仓的计划,来问水仓事情的人很多,很多人都被骗了,后经多次讨要,张跃峰让李某丙退给其5万元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