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刑三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宝方,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于2014年3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书臣、黄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市检公诉二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宝方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会领、冯秀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方某甲,被告人和宝方及辩护人刘书臣、黄娟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1月18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新的证据,建议延期审理。补充证据后于2015年3月25日恢复审理,2015年3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桦、冯秀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方某甲,被告人和宝方及辩护人刘书臣、黄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和宝方驾驶一辆福田欧曼半挂货车(牌照为豫EPA989)与同车的郝某甲,从安阳新浦钢厂拉方钢往湖北枣阳市立晋铁厂送货,该车核载55吨,实际运载59.68吨。3月3日1时30分许,当和宝方驾驶车辆行驶至107国道新原超限检查站时,检查站的三名工作人员王某甲、吕某甲、韩某甲穿着制服和反光背心,正在检查过往超限车辆,当三人看到和宝方驾驶的车辆驶进检查站时,便用手电及手势,示意和宝方停车检测,而和宝方却变闪灯光,驾车强行闯岗,将韩某甲撞倒并碾压至车轮下,和宝方撞人后下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韩某甲系被机动车辆碾压,造成肝、肺、脾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和宝方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作案车辆照片、被害人的衣物等;书证被告人和宝方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人郝某甲、王某甲、吕某甲、徐某甲、师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和宝方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犯罪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宝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和宝方对驾车撞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是故意杀人,其看到人后踩刹车了,只是距离很近刹不住车才撞住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和宝方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看到人后有刹车、变闪光灯、打方向躲人的行为,说明被告人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被告人和宝方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3、案发后,被告人和宝方拨打110报警,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和宝方驾驶一辆福田欧曼半挂货车(牌照为豫EPA989)与同车的郝某甲,从安阳新浦钢厂拉方钢往湖北枣阳市立晋铁厂送货,该车核载55吨,实际运载59.68吨。3月3日1时30分许,新原超限检查站的三名工作人员王某甲、吕某甲、韩某甲穿着制服和反光背心,在超限站107国道上检查过往超载车辆。当和宝方所驾车辆前方的车辆驶过后,三名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和宝方驾车驶来,便用手电及手势示意和宝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和宝方发现路中间有人时,随即打双闪灯示意,并采取制动措施,这时吕某甲向西侧躲避,王某甲、韩某甲一前一后向东侧躲避,被告人和宝方在先向西打方向躲闪、后又向东变方向躲闪过程中将韩某甲撞倒并碾压至车轮下,被告人和宝方撞人后下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韩某甲系被机动车辆碾压,造成肝、肺、脾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和宝方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和宝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和宝方予以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和宝方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3日1时30分许,其开一辆装满钢坯的欧曼半挂货车,路经原阳县107国道上的超限站时,突然发现前方超限站的三个工作人员,他们用手电照在其驾驶室的玻璃上,使其无法看清路面,就赶紧刹车,因为是载重货车,无法立即停下来,在躲闪过程中将其中一人撞倒。
2、证人证言
(1)证人郝某甲证言,证实其和杨某甲是给车主任某甲开车的搭班司机,出车当晚杨某甲家里有事,通过司机俱乐部的小海找了个替班司机叫和宝方,当晚其与和宝方驾车从安阳新浦钢厂到湖北枣阳立晋铁厂送货,过汤阴后,其就躺在驾驶座后边的卧铺睡觉。正睡着,和宝方将其拍醒,说他撞到人了,然后就下车跑了。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和同事吕某甲、韩某甲在107国道新原超限站大棚南边的路上检查超限车辆,其站在隔离带旁边靠西的位置,这时有一辆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这辆车行驶过去之后,又有一辆货车开过来,这辆车离其的距离大概十几米,行驶的速度比较快,其就赶紧又往东南方向跑,跑的时候看见两个同事站在其西南方,其转身跑了四、五步,再扭头看的时候,那辆货车是先偏向西南后又转到了东南方向停了下来,车前面冒有一阵土烟,像是撞到了东西,其就赶紧跑过去,发现韩某甲在车下趴着,就报警了。
(3)证人吕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和同事王某甲、韩某甲在107国道新原超限站路面上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查,其和韩某甲在超限站靠大棚的位置站着,王某甲站在隔离带那边,其看到一辆货车从北向南行驶,就晃动手电筒示意那辆车减速停车进行检测,可那辆货车的车速比较快,其就赶紧往西边走了几步躲那个车,再扭头看,发现那辆车已经车头朝隔离带的位置停下来了,其当时就意识到那辆货车可能出事了,这时驾驶位置上下来一个男子往南跑了,其追他没有追上就跑回出事货车那,有一名男子在车头的卧铺里面坐着,队长徐某甲也到了那辆货车车跟,他们发现韩某甲在前车轮脸朝下趴着,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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