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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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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社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再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铁社伟,又名铁二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1996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定 书

(2014)安中刑再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铁社伟,又名铁二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1996年8月23日被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1998年5月4日被本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居住原籍。

辩护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铁廷怀,系铁社伟之父。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兰青堂,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6日被拘留,1996年8月23日被逮捕。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4日被本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居住原籍。

原审被告人乔海发,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1986年12月23日被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l0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23日被拘留,1996年8月22日被逮捕。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4日被本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居住原籍。

原审被告人王庆军,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1995年6月5日被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1995年11月9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1996年6月4日执行完毕;又因流氓于1996年6月5日被收审,1996年8月22日被逮捕,1998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

申诉人铁社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9日作出(1997)内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铁社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8年5月4日作出(1998)安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铁社伟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0年6月25日作出(2000)安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铁社伟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了(2006)安刑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铁社伟仍不服,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安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定,维持本院(1998)安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铁社伟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0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金山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铁社伟及其辩护人王新堂、铁廷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法院原判认定:

1、199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铁社伟、王庆军在东庄镇马固村电影院看电影时,被告人王庆军对马固村女教师杨顺平耍流氓,并谩骂前来制止的马固村村民王贵军、周文太。在被告人王庆军拽住被害人周文太向电影院门外拉时,被告人铁社伟从身后朝被害人周文太右大腿猛刺一刀,致被害人周文太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2、被告人铁社伟伙同铁志军(批捕在逃)于1991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在马固村南收枣处,因讹诈被害人衡东海、衡东旺的钱而发生口角,铁志军打衡东海头部一棍,被告人铁社伟用斧头朝衡东海头部、右大腿各砍一斧,致衡东海轻微伤。

3、被告人铁社伟伙同王付顺(另案处理)于1992年3月17日在张龙乡中流河村古会上酒后与中流河村小学教师马秀海因故发生争吵,继而对马秀海拳打脚踢,使其摔倒在地上,致马秀海后踝骨骨折,为轻伤。

4、被告人铁社伟伙同铁国红(另案处理)1992年12月26日中午酒后窜到本村南边内豆公路上,手持木棍将被害人巩全德的机动三轮车拦住,二人强行将巩全德的车开走,开翻到路沟后弃车逃跑。

5、1995年5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铁社伟伙同铁电永、兰增奎在马固村古会上窜到被害人王利强家,将其骗出门外后,被告人铁社伟用砖朝被害人王利强左面部砸去,致王利强轻伤。

6、被告人铁社伟、兰青堂、乔海发伙同铁廷民、兰合有(均批捕在逃)、铁麦堂、兰东生(另案处理)自1992年9月份至1995年6月15日先后在内黄县张龙乡中流河村、西张龙村、大沈村、东沈村、东庄镇马古村、大村、南流河村、城关镇南庄村盗窃作案14次,盗窃电动机、电风扇、锁边机、小麦、生猪、山羊、自行车、潜水泵等,共计价值7965元。其中被告人铁社伟参与盗窃作案九次,盗窃价值5495元,分得赃款375.5元,全部挥霍。被告人兰青堂参与盗窃作案十四次,盗窃物资总价值7965元,分得赃款1065.5元,全部挥霍。被告人乔海发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物资价值3980元,分得赃款442.5元,全部挥霍。

根据上述事实,内黄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9日作出(1997)内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铁社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认定被告人兰青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认定被告人乔海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1000元。认定被告人王庆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铁社伟上诉称,周文太重伤不是我所为;衡东海一事已经人调解,我赔了他七百元钱,拦截巩全德三马车案东庄派出所处理过,这二起不应再定罪处罚;马秀海轻伤不是我造成的,王利强不是我打的,我不在场;盗窃王国元、王兰荣、张成明、魏玲玲家及95年4月盗窃城关三头猪我均没有参与,不应认定我为盗窃主犯等。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铁社伟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殴打王利强不是铁社伟所为,而是另有其人,马秀海轻伤不是铁社伟造成的。殴打衡东海,拦截巩全德三马车已经处理过,不应重复处理;盗窃铁运长电机派出所也处理过,不应再处理等。

被告人兰青堂上诉称量刑重等。

本院二审查明:

一、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

(一)199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铁社伟、王庆军在东庄镇马固村看电影时,被告人王庆军对马固村女教师杨顺平耍流氓,并谩骂、殴打前来制止的马固村村民王贵军,当周文太前来劝说时,被告人王庆军即拽住被害人周文太向电影院门外拉,被告人铁社伟从身后朝被害人周文太右大腿猛刺一刀,致周文太重伤。

(二)上诉人铁社伟于1991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伙同铁志军(批捕在逃),在东庄镇马固村南收枣处,因讹诈被害人的钱,分别持木棍、斧子致衡东海轻微伤。事后经东庄镇大村村委会调解,铁社伟赔偿被害人700元钱。

(三)上诉人铁社伟于1992年3月17日中午,伙同王付顺酒后在张龙乡中流河村古会上对教师马秀海殴打,致其轻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