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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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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凯祥,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930824851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十字路村委董庄。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凯祥,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930824851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十字路村委董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E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尹西鹏,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郝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东升,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72011485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张铁村委李房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害人董凯祥、被害人魏彦松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凯祥、被害人魏彦松的近亲属、被告人李东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郝楠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东升醉酒后无证驾驶陕A223QR小型普通客车沿十字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东头时,撞住行人被害人魏彦松和卫小耐,导致二人受伤,后李东升驾车逃逸,行驶至十字路街西头又与被害人董凯祥驾驶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董凯祥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魏彦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舆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东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魏彦松、卫小耐、董凯祥无责任。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卫小耐、董凯祥的陈述,证人魏灿、冯铁锁、郭玉平、秦乐义、魏雪丽、秦军生的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东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凯祥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东升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生活费3000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300元、车旅费300元、检查费2828元、医疗费2781元、拖车费400元、取车费300元、修车费600元,共8109元。

被告人李东升辩称,家里现在就我一个人,我没有钱赔,我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1、我司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依据相应的事故现场勘查等相关证据,应认定为一起事故。2、事故车辆陕A223QR号小型客车,仅在我司投交强险,且驾驶员(本案被告人)李东升无证驾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要明确我司的追偿权益,并且只负责赔偿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失。而原告董凯祥所诉请的财产损失按照交强险条款及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因此我司不承担原告董凯祥的财产损失。3、原告所诉求的各项损失必须有充足的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核减。4、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本案的间接损失,如诉讼费等我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东升酒后无证驾驶陕A223QR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十字路乡集市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东头时,撞住行人魏彦松和卫小耐,致二人受伤,被告人李东升驾车逃逸,行驶至十字路街西头又与对方向行驶的董凯祥驾驶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董凯祥受伤及车辆毁损。被害人魏彦松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东升应承担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魏彦松、卫小耐、董凯祥无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魏彦松的近亲属麻连香、魏朝瑞、秦小段、魏江浩、魏佩佩、魏培茹庭后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董凯祥受伤住院3天,花费相关医疗费用2828.2元。被害人董凯祥当庭提交有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平舆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另被害人董凯祥系农业户口,2014年农村居民年收纯收入9416.1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东升供述,我的陕A223QR五菱汽车是银灰色的,发生事故是在公路南侧。我没有驾驶证。我跟我妻子离婚了,小孩被她抱上蔡了,昨天我到上蔡找我妻子没找到,我开车在回来的路上就着花生米喝了二两二锅头才回家。当天中午我喝一斤白酒,当天晚上喝二、三两白酒,车是我2014年11月份花8千元钱在西安买的,当天我喝两次酒,喝多了,我不知道在十字路街东头碰着人了。

晚上8、9点钟,我一个人在家无聊,该过年了又想儿子了,我忍不住再次开着我的陕A223QR五菱汽车去上蔡,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十字路街东头时,我感觉撞到了什么东西,不知道是不是撞的人,当时我懵懵的也没在意,也没有停车,又往西行驶到十字路街西头时,跟对方向的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在一起。事故发生后,也不知道咋回事,一群群众打我,后来派出所民警过去把我带走了。我没有驾驶证,在公路南侧发生的事故,情况我想不起来了。

2、被害人卫小耐陈述,2015年2月15日20时30分许,我和我弟魏彦松在十字路街上由东向西走到街东头时,一辆车从后面将我们俩撞倒,我当时就晕了过去,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我就在医院了。事故地点在公路北侧,我没有看见肇事车的特征及牌照。

3、被害人董凯祥陈述,2015年2月15日20时30分许,我开着机动三轮车沿十字路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西头时,对方向过来一辆面包车,车速很快,在公路南侧与我的车相撞,我摔倒在地上受伤,后来被送到医院。事故发生时我车上就我一个人,我的三轮车无证、无保险。

4、证人魏灿证明,证实其叔魏彦松和其姑卫小耐于2015年2月15日20时30分左右在十字路街东头步行被车撞伤,魏彦松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证人冯铁锁证明,2015年2月15日20时30分许,我当时在十字路街东头超市里玩的时候,听到一声很大的响声就跑出来看,看到有两个人在地上趴着,相距有两米左右,一辆面包车由东向西逃跑,车速很快。过有两分钟,又听到西边一声撞击声,我就赶到街西头,看见一辆面包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到一起,面包车司机在公路北侧站着,有群众说认识他,他跑不了。我的超市在公路北侧,我出来时因天黑,只看到是辆面包车,有两个尾灯,没看到车牌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