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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自豪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西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自豪,曾用名王豪,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被告人王自豪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

(2015)西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豪,曾用名王豪,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被告人自豪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10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自豪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被告人王自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

2015年1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自豪窜至被害人王XX(王XX)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其家堂屋大门卸下后在东屋内睡觉。次日被告人王自豪将王XX家东屋柜子内放置的用食品袋包裹的数十枚一元面值的硬币及四条红旗渠香烟,一条玉溪香烟翻出后,因碰上王XX的岳母张XX来家中查看,被告人王自豪用一把水果刀胁迫张XX躺入东屋柜子中,后带着找到的财物逃离被害人王XX家。

盗窃罪

1、2014年7月份许,被告人王自豪伙同其女友郭XX窜至西华县皮营乡崔营行政村村民卢XX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卢XX放置在卧室床头柜钱包内的600元现金盗走。

2、2015年元旦前后,被告人王自豪趁西华县李大庄乡冯桥村冯XX家中无人居住之机,翻墙跳入冯XX家,进入大门楼下东屋内实施盗窃,经翻查未盗窃到物品,后逃离冯XX家。

3、、2014年6、7月份,被告人王自豪在西华县皮营乡崔营行政村卢XX家居住期间,被告人王自豪将被害人卢XX家二楼东屋的门撞开,后和郭XX一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物品后离开。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自豪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自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自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直接抢劫被害人,因害怕被害人吆喝才让被害人躺进木箱内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2015年1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自豪窜至被害人王XX(王XX)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其家堂屋大门卸下后进入东屋内睡觉。次日被告人王自豪将王XX家东屋柜子内用食品袋包裹的数十枚一元硬币及四条红旗渠香烟、一条玉溪香烟翻出,因碰上王XX的岳母张XX来家中查看,被告人王自豪用一把水果刀胁迫张XX躺入东屋柜子中,后带着找到的财物逃离被害人王XX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自豪的供述与辩解:因为我爸给我钱让我出去打工,我把钱花了,所以不敢回家。我知道俺村的王XX家没有人,我就从他家南边翻墙进到了他家,我把他家堂屋的门卸掉,进到堂屋东间,我在东屋用卫生纸点了一堆火,之后我就上床睡觉了。第二天起床后,我看见他家床上有一件灰褐色戴帽子的褂子,我把那件灰褐色的褂子穿上,把我那件红色的鸭绒袄脱下扔在王XX家东屋了。

第二天起床后,我在东屋靠墙的木柜里找到一个食品袋,里面装有五、六十块一元面值的硬币,还找到一箱牛肉,我又找到四条红旗渠烟和一条软包玉溪烟。我把这些烟和钱用一个红色的食品袋子装着,准备走时听见外面的大门响了,我就藏在东屋的门后了。这时一个老婆进来了,我就从屁股后掏出一把刀子,从后面用左手捞住那个老婆的后肩膀,右手拿着刀给她说“别吭声”,那个老婆说“孩子,你别害我”,我说“我不害你,你别吭声,我得走",那个老婆说“你现在走,我不吭声”,我对老婆说“你得藏起来”,我让老婆躺到东屋那个木箱子里,把箱子盖盖上,就出去了。我走到大门口时看见有人过来,我又回到屋里,又用被子盖在她躺着的箱子上,之后我就走了。刀子是一把红色把子不能折叠的水果刀,大约有十公分左右,我跑的时候扔了。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

今天(2015年1月27日)我到我闺女王XX家看看,我走到他家东屋门口发现门没有关严,里面东西翻的乱七八糟。我刚进屋里,突然有个人从门后面搂住我的肩膀,用戴着手套的手捂住我的嘴,把我拉到东屋里头,然后从腰里面拿出一把刀放在我的脖子下面,我说“孩子你别害我,你走吧”,他说“你别吆喝,你再吆喝我就扎死你”。然后他用刀把我逼到东屋一个盛衣服的箱子边,他说“你跳进去”,然后他让我斜躺到木箱里,我从箱子的缝隙看见他提一个包,朝大门口方向走了。很快他又回来了,用手按了按箱子盖,又在箱子盖上蒙了一条被子,然后他就走了。过了五、六分钟,我才把箱子的盖子掀开,我跑出来给我们村的胡钢筋说我被小偷捂住了,他听说后就报警了。

那个人有二、三十岁的样子,瘦长脸,中等身材,头上带一个黑色的长檐的帽子,上身穿一件黑色的衣服,他拿的刀子是红色把子。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

我岳母张XX给我说,今天(2015/1/27)中午她到我家看看时,发现家里有个小偷,家里面的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的,那个小偷用刀逼着她把她按到我东屋的箱子里面了,他跑出来后就给我们村的人说了。家里一条苏烟,还有大概三百元钱,面值全是一元的硬币被盗了。我家堂屋门被撬了,东屋们也被撬了,衣服、被子扔的地上都是。

(2)证人陈X的证言:

今天(2015年1月27日)上午12点时,我听冯美霞的妈妈说她去她闺女冯美霞家时,刚推开半扇门,一个人从门后出来捂着她的嘴,并用刀子威胁她让她跳到箱子里去,不许吆喝,如果吆喝就弄死她。

(3)证人胡XX的证言:

今天(2015年1月27日)中午我刚回家,西面的邻居张XX慌慌张张的来找我说“刚才有个小偷进她闺女家了,把她按到她闺女家的箱子里了”,我问他小偷呢,她说“小偷已经走了”,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辨认笔录:被害人张XX辨认出被告人王自豪。

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6、周口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报告:证实王XX家现场遗留的

烟头、红棉袄上的DNA是被告人王自豪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1、2014年7月份许,被告人王自豪伙同其女友郭XX窜至西华县皮营乡崔营行政村村民卢XX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卢XX放置在卧室床头柜钱包内的600元现金盗走。

2、2015年元旦前后,被告人王自豪趁西华县李大庄乡冯桥村冯XX家中无人居住之机,翻墙跳入冯XX家,进入大门楼下东屋内实施盗窃,经翻查未盗窃到物品,后逃离冯XX家。

3、2014年6、7月份,被告人王自豪在西华县皮营乡崔营行政村卢XX家居住期间,被告人王自豪将被害人卢XX家二楼东屋的门撞开,后和郭XX一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物品后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自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XX的陈述,证人郭XX、卢建民、苗百银的证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少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