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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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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志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西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明,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红、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

(2015)西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明,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红、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明及其辩护人张卫红、孙义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志明以与宋某某合伙承包西华县信用社东桥营业厅木工工程为由,骗取受害人宋某某1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李志明将所骗取现金用于购买房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志明辩称:宋某某确实给其过十万元钱,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志明和宋某某之间是民事经济纠纷,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志明以与被害人宋某某合伙承包西华县信用社东桥营业厅木工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1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李志明将所骗取现金用于购买房屋。案发前被告人李志明退还被害人宋某某现金10100元,案发后经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追回的诈骗款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宋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志明供述:2014年4月份左右,我在西华县东关老武装部门口打纸牌时和宋某某认识的,后来我们就成了好朋友。2014年7月份左右,我在周口市泛区大名城建筑工地跟着白尚风承包木工工程,宋某某到工地上找我玩时问能不能和我合伙一起做木工工程。我对宋某某说正好西华县东桥要建一个信用联社,可以合伙一起承包木工,但是需要先垫支20万元钱,宋某某说给我拿出10万元钱,最后工程款下来之后我们按照四六分成,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和宋某某签订了一份木工承包合同,合同是按照我的意思写的,内容是我们在一起承包西华县东桥信用社大楼的木工,框架结构18层,每平方单价75元钱,总面积27545.33平方米。签了合同之后20天左右,宋某某和他老婆在我家把10万元钱交给了我,当时还有我老婆陈小利在场,我没有给他写收条。我和宋某某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我没有承包下西华县东桥信用社大楼的木工。因为当时我和宋某某签订合同时,我和白尚风说好东桥信用联社大楼的木工让我承包,因为我在泛区跟着白尚风承包的木工,白尚风不给我钱,我不能再跟着白尚风干了,所以我后来就没有再向白尚风说承包的事情,白尚风现在有没有承包西华县东桥信用社大楼的木工我不知道。我没有承包西华县东桥信用联社的木工,之所以没把这个情况向宋某某说明,是因为我在泛区跟着白尚风承包的木工,白尚风没有把工程款全部给我,我没有钱给我的工人发工资,所以那些人就找我要钱,我没有办法就回四川老家了,正好见到我四川老家虎头镇正在建房,如果先交订金,每平方可以便宜600元钱,我就先交了9万元钱订金,这9万元钱就是宋某某给我的钱,我想先买套房子,然后卖了,从中间赚一些钱。我和宋某某签订合同后,宋某某给我的10万元钱,我还给他了10100元钱,还差89900元钱没有给他。

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我是2014年3月份在西华县武装部路口看别人打麻将时认识的李志明,到6月份的时候,李志明说西华县农村信用社要在东桥建一个营业厅楼房,他把这个工程包了下来,对我说可以跟着他一起做这个工程,当时我表示同意,李志明说建这个营业厅楼房,他承包下来是31元每平方,他转包出去时75元钱每平方,中间每平方可以赚44元钱,我们两个四六分成,但是承包工程需要先向建筑公司缴纳60万元钱的保证金,让我拿出10万元钱,剩余的保证金他来出。2014年10月23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我老婆张某某一起到李志明家中,李志明写了一份合同让我去打印出来,合同内容大概是“李志明和宋某某在西华县东桥共同承包建筑一个农村信用社营业厅楼房,框架结构18层,每平方75元钱,总面积27545.33平方米。”签合同时李志明让我把保证金交给他,我将10万元钱从西华南关县委对面邮政银行取出后交给了李志明,也没有让李志明给我写收条,我把钱交给李志明签完合同后,过几天我听说李志明回他老家四川了,我就去他家找他老婆陈小利,发现陈小利带着她孩子都去四川了,我就向西华县农村信用社打听,根本就没有在东桥建营业厅楼房这回事,我知道我被骗了。

3、证人季某某证言:我是西华县产业集聚区西华县信用联社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我负责现场管理。这个工地于2013年12月6日正式施工,施工方是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我不认识李志明。

4、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西华县西工业区农村信用联社综合楼工地的技术员。我们工地上的木工是扶沟县人杨丙和承包的。承包我们工地上的木工,施工方不需要向我们交纳保证金一类的任何费用。不认识李志明这个人,我们工地上也没有这个人。

5、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9月份,我丈夫宋某某说李志明承包西华县东桥信用联社大楼的木工,需要交纳部分保证金,让宋某某拿出10万元钱,2014年10月23日下午2点左右,当时我和宋某某及李志明、李志明的老婆陈小利在场,在西华县西关老党校北面的李志明家院内,宋某某与李志明签订了承包合同,我将10万元钱交给了李志明,因为关系不错,也没有让李志明写收条,李志明说工程马上就可以开始了,过了10天左右,李志明回四川老家,我们一直联系李志明,李志明不和我们见面,后来听说西华县东桥信用联社大楼的木工不是李志明承包的。

6、白某某电话访谈记录:我与李志明认识,李志明以前在泛区跟着我干过木工,西华县东桥信用社大楼的木工我没参与承包,我也没有给李志明说过这事,我不知道有西华县东桥信用社大楼这个工程,也没想着承包。

7、李志明与宋某某签订的木工合包合同。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被害人宋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在西华县南关邮政储蓄银行取款10万元。

9、辨认笔录:宋某某辨认出李志明是诈骗其10万元的人。

10、西华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经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追回的诈骗款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宋某某。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将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被告人李志明户籍及无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