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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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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03号 罪犯金凯,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03号

罪犯金凯,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金凯的同案犯张刚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驻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三月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九日止。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金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5日,被告人金凯与李阳、张刚在平舆县城一歌吧碰见同村女孩李会杰、李梦远,后两女孩乘金凯三人所开的车回家,当车行至万金店至土店村委的水泥路上时,曾与两女孩当晚在一起的陈飞、范亚浩、范林阳、陈振周等人以三被告人将李会杰、李梦远带走时没给他们打招呼为由,将车拦下,后三被告人与对方发生厮打,将范亚浩头部打伤,经鉴定系重伤。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罪犯金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凯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凯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