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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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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世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03号 罪犯韦世杰,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03号

罪犯韦世杰,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世杰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10年2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075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韦世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18日至29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在舞钢市参与抢劫2次、抢夺2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韦世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1次,记功奖励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韦世杰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世杰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