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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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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照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75号 罪犯高照阳,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原任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75号

罪犯高照阳,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原任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2)社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照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照阳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照阳在任新野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担任局长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接受史召,李朝勇、陈端云、焦子光、李振安等人现金共计565000元。另查明,2010年10月29日至11月25日,高照阳向新野县纪委廉洁自律办公室廉政账户上缴现金共计100000元。2011年5月18日至23日,高照阳分七次将所收现金全部上缴新野县廉政账户。

罪犯高照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照阳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照阳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华俊锋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莉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