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30号 罪犯韩青华,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青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3日由本院(2014)驻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青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29日夜,韩青华伙同他人窜至正阳县兰青乡,将杨楼小学附近的变压器盗走销赃后挥霍,经鉴定价值9000元;2006年春的一天夜里,韩青华伙同他人将正阳县兰青乡智庄小学附近的两台变压器盗走销赃后挥霍,经鉴定价值6000元;2007年3月28日夜,韩青华伙同他人将正大路路西小树林内285米200对电缆线盗割走,经鉴定价值6686元;2007年10月10日夜,韩青华伙同他人盗割湖北省大悟县城关路边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价值14000元,因被人发现,电缆线没被盗走。在共同犯罪中,韩青华系主犯。 罪犯韩青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青华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青华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