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71号 罪犯邓哈叭,男,196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哈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1)周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邓哈叭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0日,邓哈叭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从赵启安处购买毒品5克,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山西彭海云;2010年5月27日16时许,邓哈叭打电话给赵启安要求买毒品23克,18时许,二人在商水县交易时被抓获。另查明,邓哈叭系主犯。 罪犯邓哈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哈叭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哈叭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