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07号 罪犯赵明,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新刑少初字第73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07号

罪犯赵明,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新刑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赵明虚构事实,以能帮助其老表杨某某买便宜房子,先后多次找杨某某及其家人要钱,共骗取现金129000元。

罪犯赵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明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明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