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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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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39号 罪犯赵德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857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39号

罪犯赵德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赵德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德磊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德磊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盗走李老拾一辆洪都牌电动车,价值1470元;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赵德磊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政七街交叉口路西,使用液压钳将“琦宝轩”茶叶行的门锁剪短后,进入茶叶行内,将被害人卫建华的笔记本电脑、5把紫砂壶、茶叶、家水器等财物盗走,价值67200元。案发后,除笔记本电脑外其他被盗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赵德磊系累犯。

罪犯赵德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起始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国点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德磊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