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毅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01号 罪犯李毅聪,又名李俊超,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作出(2012)汝少刑初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01号

罪犯李毅聪,又名李俊超,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作出(2012)汝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毅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毅聪及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3)驻刑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毅聪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毅聪伙同他人在汝南县韩庄乡车站酒家吃饭喝酒,席间,被害人范某某到后也与大家一起喝。被告人李毅聪安排人将范某某灌醉后,被告人李毅聪、李旭、张子旺等人商量与被害人范文迪发生性关系的先后顺序,商量后,李毅聪将范文迪强奸。其余被告人没有实施强奸。被告人李毅聪系主犯。

罪犯李毅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毅聪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毅聪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