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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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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成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74号 罪犯徐成良,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74号

罪犯徐成良,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成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徐成良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海彬、董春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计款150498.8元(已支付1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驻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原审被告人徐成良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海彬、董春平死亡赔偿金150498.8元。罪犯徐成良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成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24日2点20分,被告人徐成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泌阳县城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运通加油站路段时,撞于路西隔离带道崖上,造成乘坐人袁某某死亡,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2007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罪犯徐成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成良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成良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