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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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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宏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83号 罪犯陈宏刚,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宣恩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036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83号

罪犯陈宏刚,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宣恩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宏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华超、陈宏刚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长明经济损失2245.94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止。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00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陈宏刚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宏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张华超为了争夺采矿利益,组织被告人陈宏刚等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宏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宏刚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宏刚减去刑期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