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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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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91号 罪犯蔡鹏,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8)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91号

罪犯蔡鹏,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8)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蔡鹏犯抢劫、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三月七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六日止。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信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蔡鹏的定罪量刑部分。该犯于2009年4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二○一三年二月六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蔡鹏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信阳市等地多次抢劫他人财物;该犯在抢劫张某过程中欲对受害人实施强奸未遂。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蔡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鹏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鹏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