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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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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宗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72号 罪犯马宗云,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92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72号

罪犯马宗云,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宗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止。罪犯马宗云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宗云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马宗云携带撬杠到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居民赵某某住处,撬门入院,正用撬杠撬门锁时被发现,后为了逃离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儿子赵某的头部、胳膊等处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马宗云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9日马宗云的姑姑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5300元,且已履行结清,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该犯系累犯。

罪犯马宗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宗云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宗云减去刑期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