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51号 罪犯陈丙军,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丙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止。罪犯陈丙军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的(2013)驻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丙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3月30日下午1时许,陈丙军伙同他人窜至汝南县马乡镇陈冲窑厂,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人民币600元。199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窜至汝南县马乡镇杨庄窑厂持刀对孙某某威胁后,抢走现金1000元。1995年3月29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开车窜至宿鸭湖水库文某某的木材加工厂,以文某某的车扎着人为由,向其索要7000元。1995年4月1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窜至马乡镇冯庄冯某某家,对其进行殴打。之后,窜至徐楼村,将李某某打成轻伤。该犯系从犯。 罪犯陈丙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丙军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丙军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