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56号 罪犯贾盘龙,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贾盘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贾盘龙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盘龙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贾盘龙在其本村经营一家饭店(龙门饭店),为招揽顾客、增加饭店经营收入,容留妇女在龙门饭店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8月5日上午,嫖客张某某在龙门饭店6号房间内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时,因潜在疾病突然发作而死亡。该犯为掩盖事实,将嫖客张某某的尸体予以抛弃,并烧毁眼睛等证据。该犯具有自首情节。2015年5月11日,该犯所在村委会为其出具家庭贫困证明1份。 罪犯贾盘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盘龙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盘龙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