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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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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金国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85号 罪犯金国立,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房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14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85号

罪犯国立,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房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国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该犯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月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金国立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被告人金国立伙同邓兴权等人在平顶山一宾馆内预谋后,以能出卖“平煤集团”的废铁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7万元,后被抓获。其中,邓兴权涉案赃款2.4万元退还失主。

罪犯金国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1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国立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国立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