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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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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三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91号 罪犯韩三中,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91号

罪犯三中,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韩三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即韩三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止。罪犯韩三中于2012年9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三中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被告人韩胜利欲聚众赌博从中营利,经与被告人韩三中商量,由韩三中提供自家车库当做场所,韩胜利准备赌具,于2012年4月6日组织李建华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牟利。4月7日,韩胜利、韩三中将被害人李建华带到韩三中家车库内进行看管,并逼其还债。2010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8月28日)。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在赌博罪中系从犯,在非法拘禁罪中系主犯。该犯系病犯。

罪犯韩三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三中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三中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