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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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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素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21号 罪犯韩素磊,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5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21号

罪犯韩素磊,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素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素磊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的冬季,被告人韩素磊的父亲与本村村民韩书涛因宅基地产生矛盾。2010年3月20日晚,韩素磊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汽油、斧头、头套等作案工具,到韩书涛经营的诊所,用斧头、钢管将诊所窗户砸烂后,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扔进诊所内逃离现金,被害人韩书涛被烧成重伤,诊所内药品及家具被烧毁,价值8566元。韩素磊系主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亲属与韩书涛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罪犯韩素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素磊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素磊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