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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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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耿予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16号 罪犯耿予宏,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2)魏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16号

罪犯耿予宏,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予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6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耿予宏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耿予宏于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5月25日,伙同他人多次窜至许昌市几家属院,多次盗窃他人黄金项链、黄金吊坠、笔记本电脑等,价值共35478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回。

罪犯耿予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予宏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予宏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