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61号 罪犯赵富寨,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富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该罪犯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对该罪犯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该监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该监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富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罪犯赵富寨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在罪犯赵富寨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同意对罪犯赵富寨提请假释。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从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5月份,吕金生给赵富寨收购生猪,赵富寨以外地老板未结清猪款为由欠付吕金生部分货款。2006年5月31日,吕金生将收到的猪验收后装上赵富寨之妻租的车行至西平县人和乡瓦屋头村时被谢全德卸走,之后赵富寨下落不明。2006年春节,赵富寨给其姐100000元用于偿还外债,吕金生分得4000元。 罪犯赵富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近三年内一贯表现好,没有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罚。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会危险性分析报告、西平县司法局关于对罪犯赵富寨的调查评估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富寨入狱以来虽有悔改表现,但无证据证明其在诈骗犯罪后有积极主动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以消除犯罪影响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富寨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审判员华俊锋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莉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