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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鹏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91号 罪犯耿鹏辉,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1)西刑少初字第111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91号

罪犯耿鹏辉,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1)西刑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鹏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耿鹏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4日,耿鹏辉和刘某等人就餐后,在回家的路上,该犯将刘某推到路沟里,对其进行强奸。后耿鹏辉又将刘某胁迫到自己家中对刘某进行强奸。

罪犯耿鹏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鹏辉在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鹏辉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