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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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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48号 罪犯苏晓,又名苏高飞,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64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48号

罪犯苏晓,又名苏高飞,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晓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苏晓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1年12月3日,苏晓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面包车窜至新蔡县顿岗乡焦庄村委小沈岗村民贾英家中,将贾英家的两只羊盗走,价值2860元。后苏晓再次进入院内盗窃时被贾英发现。追撵时,苏晓手持铁杈对贾英进行威胁后逃离现场。二、2011年,苏晓伙同他人在新蔡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人民13700元。在共同犯罪中,苏晓系主犯。

罪犯苏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晓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晓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