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97号 罪犯豆雪峰,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豆雪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豆雪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20日22时许,豆雪峰伙同张文峰等人强行劫取被害人谢红奎、张付臣的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948元、2080元。案发后,被害人谢红奎、张付臣将其被抢劫的摩托车追回。在共同犯罪中,豆雪峰系从犯。 2008年10月6日23时许,豆雪峰和豆新九、刘要等人一起喝酒后到本村村民经营的超市玩。豆新九在超市沙发休息时与刘要发生争执,豆新九拿起超市里的凳子砸刘要头部一下,豆雪峰见状与豆新九发生四大,刘要乘机逃脱。经鉴定,豆新九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罪犯豆雪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豆雪峰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豆雪峰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