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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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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艳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33号 罪犯贾艳峰,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九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33号

罪犯贾艳峰,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九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贾艳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09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犯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艳峰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的一天,贾艳峰伙同他人,预谋后在禹州市陈家坊街,对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实施抢劫,将35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抢走;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贾艳峰伙同他人盗窃通信电缆、手机、摩托车等公私财产共计12起,价值52857元。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贾艳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艳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艳峰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