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范双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44号 罪犯范双贵,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44号

罪犯范双贵,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双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止。罪犯范双贵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双贵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双贵伙同他人在南阳市中州西路中光厂家属院门口处对一醉酒坐在路边的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抢劫,抢走王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退失主。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双贵驾驶出租车行驶至南阳市人民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处时,纠集他人趁醉酒的被害人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手机、备用轮胎及现金四百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9元。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犯范双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双贵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双贵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