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81号 罪犯武世杰,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武世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世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武世杰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王某等人现金共计70000元;2011年8月,被告人武世杰在许昌市日月圆小区10号楼被害人顾某某租房处,盗窃被害人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黄金手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9860元。该犯系累犯,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武世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武世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世杰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