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28号 罪犯杨东基,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东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杨东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东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东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挂靠他人驾校,自任教练。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东基与他人饮酒后,指使无证人员温景雷驾车前往唐河,途中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后,被告人杨东基指使开车逃跑,带着车下的被害人前行120米,该车熄火。杨东基独自驾车向前逃离,被害人掉在地上,造成被害人死亡。 罪犯杨东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东基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东基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