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86号 罪犯樊海光,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宛龙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认定樊海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止。罪犯樊海光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樊海光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樊海光伙同王金文等人经预谋后,驾驶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吕西村村西,盗割1200对通信电缆20米,盗后携赃驾车行驶途中遇到公安民警盘查,盘查过程中抗拒盘查,持砖头、菜刀等威胁民警,并将作案用的面包车及电缆线点燃后逃窜。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等地盗窃通信电缆3次,所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410元。 罪犯樊海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个。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海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海光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